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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涉黑涉恶类、保护伞类违法犯罪及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19-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涉黑涉恶类、保护伞类违法犯罪及案件线索来源,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保护伞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揭发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涉黑涉恶类、保护伞类违法犯罪及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打击、治理涉黑涉恶犯罪工作职能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向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涉黑涉恶及保护伞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保护伞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或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涉黑涉恶、保护伞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司法机关发布的涉黑涉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黑涉恶、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三)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竟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及“软暴力”追债的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八)其他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第五条  举报方式和要求: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邮件或其他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1.举报电话:0776-8687330 

2.举报邮箱:xljcy167@163.com 

3.举报来信地址: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39号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扫黑办,邮编:533599。 

4.新媒体方式举报:关注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或官方新浪微博,通过发送私信或留言进行举报。 

5.来访举报:可直接到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6.信箱举报:信箱设在西林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务服务中心大厅旁妇女儿童维权岗门面处 

(二)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匿名举报的,检察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或保护伞实施保护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管制刀具、枪支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对打击涉黑涉恶、保护伞违法犯罪活动侦破起重要作用,且人民法院以黑恶性质定罪判决的,应及时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凡举报、提供黑恶性质犯罪团伙犯罪事实和线索的,犯罪嫌疑人经西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20000元; 

(二)凡举报、提供黑恶性质犯罪团伙犯罪事实和线索经破案,在案件审理完毕后人民法院一审以涉恶类型定罪判决并生效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10000元; 

(三)凡举报、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10000元。 

第八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司法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保护伞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三)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四)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七)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或按照相关规定及其他不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可凭有效证件兑现奖金; 

(二)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 由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扫黑办指定两名承办检察官对举报人提供的犯罪事实及线索进行审查核实,于1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奖励意见报送检察长审批。 

第十一条 检察长批准举报奖励后,由承办检察官负责通知举报人并发放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发放后,由承办检察官和受奖励人分别签名后统一由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扫黑办归档。 

第十二条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将坚决实行问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