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
检务公开制度
时间:2015-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二十三、检务公开制度

  为强化“检务公开”。规范我院执法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检察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推行举报反馈制度。举报中心对群众来访举报,应予反馈。属于署名举报的,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反馈时间为自接受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推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接待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三、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参加公开审查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公诉科负责人或者检察长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

  四、实行办案回访。办案回访范围是本院自侦部门立案查办的反贪、渎职侵权案件,回访工作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五、推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对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包括立案公开、审查公开、结论公开。

  六、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复查制度。公开复查由控申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主持,公开复查方式 ,采取听证会、简易听证或其他方式进行。

  七、实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办案人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首次讯问或询部诉讼参与人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时可以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必须记录在案。

  八、在实行“检察公开”时,还必须以墙报或上街宣传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内容包括:(一)人民检察院职责和各部门主要职责;(二)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三)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立案标准;(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检察人员的办案纪律;(七)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八)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九)举报须知;(十)申诉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