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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司改若干问题思考---以广西西林县院为视角
时间:2015-12-03  作者:韦明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立足四个全面整体布局,对司法改革作出系统化的顶层设计。上海、海南等地先行进行了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的经验。对一些问题,各地执行不一,看法不一,有些还在热烈讨论中。作为西部地区即将铺开试点的县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检察院的试点工作到底应适用哪个检察司法改革模式,尚无定论。在全国试点地区具体做法不一的多种版本下,在各人情况不同、具体细节难以准确判定分类走向的情况下,所有检察干警尤其是处在条件边线上的人员,都有很多的想象空间,工作之余的探讨和争论便不可避免,并常常成为热门话题。作为偏远、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干警,笔者就有关检察系统司法改革中的一些问题略述己见。      

  一、检察官员额应考虑基层检察工作实际  

  以上海市的司改方案为参考,员额制比重分配来看,该市设定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综合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控制目标,并安排85%的检察人员直接投入办案工作。这也直接表明了员额制配额向业务一线倾斜。而目前,各级对80%案件和人员在基层院已形成共识。基层检察院有大量法律专业毕业、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暂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年轻干警,从目前的改革试点方案来看,这些年轻干警有很大一部分将转为司法辅助人员。当前,不少基层院的检察官比例都在33%以上,“消化存量尚需较长时间”,年轻的司法辅助人员想要晋升为检察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诚然,没有司法辅助人员的勤勉尽职,分类管理就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在长期看不到晋升希望的情况下,谁也无法保证年轻干警安心于辅助工作。西林县检察院为此进行调查后发现,面对如果具有担任检察官条件但较长时间进不了检察官岗位的,22.22%的干警打算离职另谋出路,有提前退休想法的干警则占37.04%。而该院中央政法编制数才36(在编34),按照员额控制目标39%的最高比例,应配的检察官也只有14, 现有的13名检察员中,班子成员又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就占了7名。无论是现在试点单位的三局”“两室或者三局”“一室”,员额分配到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预防、案管、控申、监所岗位上的检察官就少之又少。因此,针对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核心的分类管理,作为基层检察干警,笔者建议:适当提高基层院检察官的员额比例。毕竟,大量的案件集中在基层院办理,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39%以内的检察官员额比例,无法适应日益繁重的办案压力,也让一些具有检察员身份的检察官排除在了39%之外,不能给年轻干警预留足够的晋升空间。因此,应从各个检察院的中央政法干警的编制数上合理分配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员额比例,适当放大检察官比例,例如40人以下编制的检察院,检察官比例可放宽至45%,既有利于内部人员的合理调配,保障应有人才在需求岗位上的应得利益不受损,也有利于保障一线办案人员的基本数量,从而发挥检察人员的结构功能。或者是在不突破员额控制目标39%的最高比例情况下,40人以下编制的检察院现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直接核定为检察官,不计入检察官员额控制目标的范围。  

  二、建立健全检察办案组织,确保主任检察官权责相统一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根据不同部门办案需要,遴选出数名主任检察官人选,然后为每位主任检察官配备一定数量的检察官、书记员(或检察辅助人员)为助手,组成若干办案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主任检察官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实现权责统一,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责任心。因此,应优化检察执法办案组织结构,在业务部门设立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采取“1名主任检察官+1名以上检察官+数名检察辅助人员的模式,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主任检察官主持办案组工作,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等相关职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办案组分为固定办案组和临时办案组,固定办案组原则不超过5,临时办案组根据办案实际需要确定配置人数。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通过组建临时办案组并担任主任检察官直接参加办案,一般不编入固定办案组。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编入固定办案组担任主任检察官。优化检察指挥、指令、审批、审核程序,减少中间流程,强化办案责任,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  

  三、建立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机制,让改革更加惠及基层检察院  

  检察工作,是广大年轻干警的理想和梦想,在推进改革的进程中,更应照顾基层年轻干警的利益诉求,让他们看到希望,受到触动,更加主动的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推进改革。因此,应建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大原则下,兼顾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合理确定各个岗位的待遇报酬,以此激励更多的基层干警爱岗敬业,扎根基层,尤其是扎根偏远山区检察院。首先,应考虑到边山区检察院到省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出差路途遥远,办公办案经费应适当向这些基层检察院倾斜。其次,从职业特点看,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笔者认为,应按照略高于公安人员待遇来确定主任检察官工资待遇。毕竟,随着手中权力与肩上责任的放大”,主任检察官投入的精力和承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这就要求职业保障齐步走。同时,还应建立检察官与公务员增资联动、同步调资机制,并在边远欠发达基层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年资累增制度。而对于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因检察工作的特殊性,也应比照公安人员的工资待遇确定专项津贴。因为省级直管后,基层院司法行政人员等就不得领取县里发放的年度绩效工资。此外,正科满15年的干警也不得享受副处级待遇等等。  

  四、完善对放权后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  

  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必然要求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一是坚持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对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作出改变的指令或决定。 

  二是完善部门管理制度。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转变角色,主要负责本部门的执法办案管理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执法考评、绩效考核等,监督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公正廉洁办案。 

  三是建立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坚持主任检察官主持办案组工作的同时,加强办案组织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和工作制约。 

  四是要充分发挥案管部门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作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反向审视作用以及纪检监察机构执法监察、检务督察作用,不断强化对检察官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制约。 

  五是要深化办案中的信息公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把对检察权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