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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共谋滥伐林木被追诉 中途退伙仍获刑半年
时间:2018-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查某某与陈某在西林县合伙做木材生意,一起商量决定不办理采伐许可证就砍伐林木,查某某退出合伙后,陈某继续砍伐林木,陈某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查某某被检察机关追诉。近日,陈某、查某某均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5-6月期间,陈某、查某某合伙在西林县古障镇买得一片桉树,为了节省林木采伐设计等费用,二人经商量决定不办理采伐许可证,然后冒用其它林地的采伐许可证运输砍得的木材外出销售。期间,查某某退出合伙,但仍然帮陈某介绍民工来砍伐了这片桉树。后森林公安民警巡查林区查获陈某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测算,这片桉树被砍伐面积4.2亩,立木蓄积28.3542m³。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虽然退出合伙,但其事先与陈某共谋犯罪,即成为陈某犯罪的共犯,虽然其中途退出合伙,但未能有效制止陈某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还帮助陈某介绍民工砍伐林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与陈某相当,应当与陈某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遂依法追加起诉查某某;查某某、陈某等二人破坏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而西林县为广东、广西两省(区)的水源林地,滥伐林木犯罪破坏绿水青山,社会危害严重,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遂依法向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制小常识:(1)采伐林木必须事先办理采伐许可证,并且应当在采伐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期间采伐,无证、超范围或超期限采伐林木,均为滥伐林木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与他人共谋实施犯罪行为,中途悔悟退出的,还应有效制止同伙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努力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才能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否则仍需对同伙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