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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大学生村官挪用公款
时间:2015-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黄方龙为那佐苗族乡大学生村官,担任那佐苗族乡人民政府驻龙潭村工作队队员,负责征收那佐苗族乡龙潭村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7月8日期间,黄方龙在龙潭村村干部的协助下向该村范围内的居民收取了社会养老保险费现金共计16750元钱,该16750元钱统一由犯罪嫌疑人黄方龙保管,按规定,

  征收所得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与该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票据和金额后,就将保险费限期存入西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专户,但犯罪嫌疑人黄方龙并未将龙潭村的16750元钱养老保险费存入到西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专户,而是将该笔16750元钱的养老保险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后犯罪嫌疑人黄方龙与那佐乡人民政府失去联系。

  2015年2月9日,黄方龙主动到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回赃款16750元钱,该院依法予以扣押。

  2015年3月10日,经由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并将该案移送公诉部门起诉,2015年4月8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起诉到法院,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黄方龙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384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黄方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

  该案侦查人员在向该乡领导了解情况时,该乡的领导觉得惋惜,在驻村工作期间,黄方龙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也对其工作比较满意,但是却因为一时贪念,挪用群众的养老保险金。在该案开庭时,县组织部门组织全县村官到庭旁听,以作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