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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典型案例的经验介绍
时间:2015-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文件,我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对本县范围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专项检察,发现原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党支部副书记韦作权因犯贪污罪,在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被暂予监外执行。我院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检察活动,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协调各司法机关将韦作权收监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将工作情况介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韦作权,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52632196410240012,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原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党支部副书记,住西林县八达镇公园路12号。因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7月28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0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10年9月1日广西钦州监狱以韦作权患高血压三期高危组和高血压性心脏病为由决定暂不收监,2010年9月3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韦作权暂予监外执行,交由西林县公安局执行。

  二、工作方法和措施

  1、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线,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重要意义。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我院坚决贯彻落实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着力解决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确保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着力提升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在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察活动重要性、紧迫性的同时,我院按照区、市人民检察院《方案》要求,成立了以钟日山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委汇报,强化了对专项检察活动的组织领导。

  3、做好舆论宣传和后勤保障工作。本院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活动办公室的牵头组织下,明确相应职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已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检察技术部门协助监所检察部门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疾病、伤残鉴定审查把关,办公室安排专车和必要的经费作为活动所需,为专项活动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4、调阅案件材料,掌握案件基本情况。我院先后向法院、公安局、看守所、司法局调查与韦作权案件有关的情况,调阅并复印相关案件材料,发现韦作权在判决之前被刑事拘留,在判决生效后被送往广西钦州监狱服刑,而广西钦州监狱以韦作权患高血压三期高危组和高血压性心脏病为由决定暂不收监,后西林县人民法院对韦作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5、走访调查,接触调查对象。在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我院向公安、司法局、居住地社区了解韦作权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或违反社区矫正的情况,并到韦作权家中询问、核实其就医情况。经初步查明,韦作权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够生活自理,且有不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向执行机关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6、开展医学检验检查。本案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把握韦作权的病情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为查清韦作权的病情,在我院临场监督下,于7月3日送韦作权到医院进行医学健康检查。经确诊韦作权患有的高血压三期高危组和腔隙性脑梗塞、胆囊结石在短期内没有危及生命。

  7、召开公检法案情分析会,协调各方意见。因案件已过多年,涉及部门较多,需对各部门工作进行协调配合。7月3日当天,在充分掌握韦作权病情之后,钟日山检察长当即组织召开公检法案件分析会,综合全案后,认为西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韦作权暂予监外执行后,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可能消失,向西林县人民法院发出对韦作权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8、临场监督,确保案件安全高效办理。西林县人民法院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在我院临场监督下,于7月4日决定对韦作权收监执行并交付执行,同日西林县看守所将韦作权送钦州监狱服刑。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