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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施“调包计”骗财物,以盗窃罪追刑责
时间:2015-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黄某珍、覃某清、廖某萍三人经合谋决定以“作法事”替人消灾为幌子骗人钱财,便搭乘小轿车窜到西林县城伺机作案。2015年5月27日上午,黄某珍、覃某清二人在西林县城游荡寻找作案目标,看到被害人颜某某便上前搭讪,引诱颜某某与二人乘小轿车一同去找“大师”廖某萍消灾解难。廖某萍谎称,“作法事”需要拿钱祭拜才有效,但自己不要这些钱,会归还给颜某某。颜某某就回家拿来6000元现金到黄某珍等人乘坐的小车上“作法事”。黄某珍将颜某某拿来的6000元现金及一枚戒指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好,廖某萍就开始“作法事”,让颜某某把包裹放在小轿车正、副驾驶座位中间的箱子上,叫颜某某在小轿车后排座位上闭着眼睛叩拜。趁颜某某看不见,黄某珍拿一个包着废纸的黑色塑料袋调换了包着6000元现金及戒指的包裹。“作法事”结束后,廖某萍要求颜某某把包裹拿回家后才能打开。颜某某离开后,黄某珍、覃某清、廖某萍三人便逃离分赃,在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提请逮捕黄某珍、覃某清、廖某萍三人,西林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三人,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理解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体现在客观方面:盗窃是犯罪嫌疑人以为被害人不知情,而采取秘密手段,自行窃取他人财物;而诈骗是犯罪嫌疑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主动向其交出财物。本案中,被害人并无将财物交给黄某珍、覃某清、廖某萍三人的意思,三人通过调包方式拿走被害人的财物,是趁被害人不察而采用秘密手段自行窃取他人财物,故其行为性质是盗窃,而不是诈骗。